今天是:
关于印发《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等5个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的通知
  •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8-01-16 09:45 浏览次数: 次
  • 分享到:

各市州运管(客管、公交)处(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全省综合交通领域“大建设、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等5个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并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3.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4.营运客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规范

  5.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附件1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道路客运企业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2.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道路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办法。

  4.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客运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应急处置、警示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考核活动,培训学时每月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

  5.道路客运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6.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对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

  7.对违反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被管理部门抄告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企业重大损失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应从重从严进行处理。企业不得聘用严重失信或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8.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9.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运行良好,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和驾驶员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0.道路客运企业定期对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道路客运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12.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道路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路客运车辆,道路客运企业要督促司乘人员落实接驳运输管理或凌晨2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

  13.客运企业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4.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司乘人员要对乘坐包车旅客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15.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并积极参与事故救援。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6.道路客运企业要督促司乘人员落实道路长途客运实名制管理制度,不得为未实名制购票和查验的人员提供服务。

  17.道路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县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其他道路客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货企业)的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危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危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危货企业应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办法。

  4.危货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5.危货企业应当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危货企业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6.危货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应急处置、警示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考核活动,培训学时每月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

  7.危货企业应当对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目标的全过程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

  8.对违反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被管理部门抄告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企业重大损失的从业人员,应从重从严进行处理。企业不得聘用严重失信或进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

  9.危货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危货企业应当为车辆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车辆的标志灯、标牌等警示标识齐全;危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10.危货企业应当保证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11.危货企业应当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运行良好,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所属车辆运行情况和从业人员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2.危货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3.危货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14.危货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并积极参与事故救援。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5.危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6.危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7.危货企业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18危货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整治行动,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

 

  附件3

  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行车证、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放置客运线路标志。

  2.驾驶员应当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视,并检查监控摄像头、安全锤、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3.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凭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单等有效证件,及时向客运站报班。

  4.驾驶员在旅客上车时,应当配合检票员清点核实乘客人数,核查乘客的人、证、票是否相符。在旅客上车后,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宣传片,提醒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5.驾驶员在客车出站时,应当主动接受客运站门检工作人员检查,履行相关出站手续。

  6.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按照规定站点停靠,对按规定中途配载的乘客做好实名登记,不沿途揽客,不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

  7.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

  8.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的规定。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应当严格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不驾驶客车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行驶三级(含)以下山区道路。

  9.完成行车任务后,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跨县市以上客运线路客车驾驶员,其他营运客车驾驶员参照执行。

 

  附件4

  营运客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规范

  营运客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灭火器:每辆客车最少配备2支审验合格的灭火器,9米以下车辆灭火器合计不少于4公斤,9米以上车辆灭火器合计不少于8公斤。其中至少有1支灭火器放在驾驶员座椅附近。

  2.安全锤(破窗器):客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带报警装置的安全锤(破窗器),安全锤(破窗器)应当均匀分布悬挂在车内明显位置,每辆客车最低配备4个,10米以上的配备6个,卧铺客车配备8个(上下铺各4个)。 

  3.警示牌:每辆客车最低配备1个。

  4.三角木:按照每辆客车不少于2块配备,三角木高度不少于20厘米,宽不少于20厘米。

  5.监控终端:客车应当装备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7.安全带:客车座椅应当按规定装备安全带。

  8.防滑链:客车应当在冰雪天气根据需求配备防滑链。

  9.安全告知:客车应当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警示标识,有车载视频系统的应当配备并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宣传片。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营跨县市以上客运线路的营运客车(9座以上),其他营运客车参照执行。

 

  附件5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2.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3.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应当对客运站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目标的全过程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5.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6.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7.汽车客运站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1)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2)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3)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9.汽车客运站必须具备实名售票功能,并按要求设立自助查验通道,为实名信息传输做好基础工作。

  10.汽车客运站应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或车检工作外包的除外)出站运行:

  (1)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2)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3)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11.汽车客运站由于场地等因素不能提供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应在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时明确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主体责任,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在车辆发车前24小时内在各客运站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驾驶员资格、客车证件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其中任一项不合格的不准予报班。

  12.汽车客运站应指挥车辆按要求驶入发车位,做好旅客乘车准备工作。

  13.汽车客运站在车辆出站时应上车检查并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驾驶员和乘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14.汽车客运站应加大信息化科技应用,积极使用客运站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客运站重点区域必须实时视频监控并进行传输。

  15.汽车客运站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16.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7汽车客运站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城管、运管等部门开展客运站周边、站前广场综合整治,维护客运站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稳定有序。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其他汽车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